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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切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收购顺利更不能披上法律外衣去干非法勾当、侵犯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购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从《价格法》的规范来看,开局第十四条枚举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开局包括“(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智能电视本身的特点,良好注定其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互联网应用和产品。
在消费者普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情况下,进展截至计收出品方有义务在售前向消费者做出显著、明确、清晰的提示,让消费者充分知情,按需选择。
而当下存在的以终端不兼容、主产内容拆分等手段巧立名目,以版权保护名义“温水煮青蛙”、遮遮掩掩的捆绑消费,就属于非典型的虚假、诱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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