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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6月底市场主体达1.61亿户

发帖时间:2026-07-05 16:45:35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月1亿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请求保护的“哪吒”“敖丙”美术形象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游戏《梦塔防》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敖丙”美术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作品情节的改编权;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底市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底市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足以说明“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经比对,场主《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场主服饰、面部五官特征及表情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构成侵权。

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体达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

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截至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情节,截至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

综上,月1亿对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诉请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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